常熟离婚纠纷律师 17年后才发现前夫离婚时隐瞒婚内房产
时间:2023-04-10 17:12:491988年张某与前妻刘某结婚,2004年11月22日通过法院调解离婚,分割财产。张某和姜某于2005年再婚。2021年,张某和姜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,分割的财产包括张某在2003年购买的一套房子。这时,刘某才知道张某离婚时隐瞒了房子,刘某认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,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分割房子。接下来将由常熟离婚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事情经过,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常熟离婚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!
在诉讼过程中,被告张某辩称,案件涉及的房屋是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,现在已经很多年了,刘某要求分割房屋是不合理的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,姜某声称案件涉及的财产登记在张某和姜某的名下,属于他们两个。刘某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。
法院审理
法庭经审理查明:
2004年9月7日,全部付清房款
2003年8月5日,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屋预付款20000元,随后张某于2004年1月1日、4月2日、9月7日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16300元、49500元、35228元,此时已支付全部房款121028元。
2004年11月22日
通过法院调解离婚,张某和刘某分割了财产,但是没有涉及到这个案子的房子和相应的房款。
2004年12月23日
张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房屋,房地产公司于同一天将房屋交付给张某。
2006年8月
张某和姜某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虽然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在张某与刘某离婚后签订的,并于2006年登记在张某与现任妻子姜某的名下,但房价是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全部缴纳的,张某与刘某离婚时也没有告诉他有这套房子,刘某也没有表示放弃主张自己不知道的房子或房款,因此该房屋应视为张某与刘某的共同财产。张某离婚时隐瞒了财产,刘某发现后可以要求分割。但由于涉案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和姜某名下,无法直接分割,张某应当酌情赔偿刘某遭受的损失。
法官提醒
夫妇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夫妻离婚时,财产应当依法分割。离婚时,如果一方隐瞒、转移、出售、破坏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于隐藏、转移、出售、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
离婚后,如果对方发现上述行为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。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,欢迎咨询常熟离婚纠纷律师,常熟离婚纠纷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。